江西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江西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JIANGXI SOCIETY OF BIOCHEMISTRY AND MOLECULAR BIOLOGY)。
第二条 江西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主要由本省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医院等单位的从事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及其相关专业的人员自愿参加的地方性、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研究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西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认真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为繁荣发展我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领域的教学、科研与人才培养及充分活跃学术气氛做出贡献;为加强与国内外的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术团体和科学家的友好合作提供学术交流平台。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科协,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江西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位于江西省南昌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有:
(一) 开展省内及国内外的学术交流。
(二)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科技咨询、技术指导及科技开发发现并推荐科技人才。
(三) 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本学会会员的正当要求和意见。
(四) 受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的委托,批准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会员。
(五)开展继续教育,组织会员和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研究工作者业务学习,更新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研究知识和技术,提高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研究技术水平。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研究相关的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七)开展社会公益性事业。
(八)承办政府与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生化和分子生物学教学、科研、生产及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大专毕业从事生化和分子生物学教学、科研或生产工作三年以上者;已取得中级职称的人员;生化与分子生物学或相关专业硕士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者;在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学习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及相关专业的在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生会员);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五) 单位会员指与本专业有关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科技人员的单位,入会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并填写申请入会表;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下发批准通知和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准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事理会。常务事理会由事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事理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事理会须有2/3以上常务事理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事理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省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不超过68周岁,县处级(及以下)领导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办公住所由挂靠单位提供,办事机构的党政和财务管理受挂靠单位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或部),协助理事会工作,其领导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一般由理事或常务理事兼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荣誉理事长、荣誉理事职务。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有重大贡献,不再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者,经本会理事会研究同意,可分别给予表彰和授予荣誉理事或推选为本届荣誉理事长、荣誉副理事长。设立学会“突出贡献奖”,对为学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
(二)党建工作小组成员由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中的党员组成,经学会理事会中的党员推荐,报科协科技社团党委批准,任期与学会理事会任期相同。第五章 加强党建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一)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在理事会层面设立党建工作小组,负责开展组建学会党支部的前期准备工作。对党支部设立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形成决议,经挂靠单位党组织同意后,报请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审批,并在挂靠单位备案。
(三)党建工作小组成员不超过5人,其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是党员的学会理事长担任,如理事长不是党员,则从是党员的副理事长中产生。
(四)学会在党建工作小组领导下,按照党员“一方隶属、多方管理、全程作用”的原则,建立独立党支部。
(五)学会党支部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学会预算,从学会管理费用中列支。
(一)保证政治方向。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中央、省委、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督促学会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会“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对学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主要职能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会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健全和完善党建工作台账,建立完善党员名册、党组织活动记录、党建工作台账等档案资料,及时更新、动态管理。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 12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